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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人設立公司之公司經理人可以需要聘僱第二人以上可以嗎?

受雇者資格:雇主所聘僱之第2人以上,需受「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」之相關學經歷(碩士以上學歷;大學以上畢業及2年以上工作經驗)及受聘僱平均月薪資規範(除另有規定外,應達每月新臺幣4萬7,971元整)。

雇主資格(台灣本國公司): 設立未滿1年者: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、營業額達新臺幣1,000萬元以上、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。 設立1年以上者: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,000萬元以上、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 達美金40萬元以上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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